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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學籍管理條例

我國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經註明了退學、取消學籍的情形。具體情況建議咨詢當地教育部和學校。

入學資格初審

學校在註冊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經審查合格並註冊為學生的,辦理入學手續;經審查,發現新生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及其他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錄取資格。

入學資格審查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在評審中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評審不合格,應予取消;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撤回程序

休學學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休學研究生可按其現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就業,由學校向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用人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

檔案管理

休學學生的檔案應當交回家庭,其戶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家庭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