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辦公廳(室)負責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