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團聚
1.申請條件:夫妻壹方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也可以申請陪同18歲以下的孩子。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隨行子女分別填寫《內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申請表》,提交申請人及港澳同胞近期免冠藍底彩色照片(48×33mm);
2、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港澳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原件,交驗復印件;
4.提交結婚證原件,提交復印件;
5.提交內地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16周歲以下免交)、戶口簿原件,提交復印件;境外子女出生證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提交復印件。
6.申請在澳門定居的,應當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在香港登記結婚並申請在香港定居的,需提交結婚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7.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