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對外勞務合作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證書,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登記並取得對外勞務合作資格證書的企業(以下簡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我國駐外使領館。
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資格證書並依法登記的,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