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鄰村王先生想買葉的房子。當時兩人簽了協議。當時,葉某以20多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王先生,協議是父子二人簽署的。王先生買下這套房子後,並沒有實際擁有或使用的權利。等他找到葉某的時候,他已經帶著購買條款消失了。王先生將葉和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按照協議書上的約定將房子賣給他。
案件審理時,葉某沒有出庭,只有蕭也出庭。蕭也聲稱,他在簽署合同時仍是未成年人,其父親擅自出售其房屋是無效的。王先生反駁說,他認為房子應該歸葉所有,所以兩人簽訂的協議也就成立了。
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後作出判決,稱監護人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要處分,應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故法律規定葉與王先生簽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駁回王先生的上訴。法官還說,王粲先生也維護不了他的權益,這份合同沒有辦法履行,但他可以上訴。
要求葉賠償自己的違約金,並承擔相應責任。雖然先生不能按合同履行合同,但他可以向葉追究法律責任。要求葉賠償其購房損失,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