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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金融辦的石亮是怎麽判斷的?

壹個* * *判斷到了什麽時候。

1.被告石亮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壹次性償還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貸款本金114105、11元、利息1809、78元。

2.被告石亮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壹次性向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滯納金(自2017年5月至實際還款日,以所欠本金114105、11元計算,年利率為24。4.駁回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5438元+065438元+08元,由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石亮負擔3065438元+0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上訴案件受理費應預交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