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抵押貸款需要有效身份證件、抵押物權屬證明(如不動產登記證)、主合同、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時,抵押物也應當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補充。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第四十四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復印件:
(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