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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甲級資質

法律分析:

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認定》;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三級調整為二級,取消三級資質,相應調整二級資質許可條件。將建築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由三級或四級調整為二級,取消丙級、丁級資質,相應調整乙級資質許可條件。將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由三級調整為二級,取消丙級資質,相應調整乙級資質許可條件。

將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三級調整為二級,取消丙級資質,相應調整乙級資質許可條件。取消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的監理事務所資質和公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農林工程專業監理資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