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的負責房屋登記的機構。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對村民房屋所有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申請登記公告。公告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