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3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9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13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幾個月可以領失業金?
失業救濟金最長可享受6個月。用戶壹旦重新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從次月起停發失業救濟金,未發放的失業救濟金不予保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