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準備抵押品。可以是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找第三方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出具保函。
第三項: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與本案管轄權不同。此時,無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管轄權采取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實際采取了財產保全。這是壹項特別規定。(2)申請人不僅可以向采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有選擇權。(三)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時,被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對無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爭議標的物的非主要部分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不能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而對取得管轄權的限制。(4)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在法定期限(30日)內未提起訴訟,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發訴訟的,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四項: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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