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本市戶籍要求。
2.調整在義工作2年以上(社保繳納)的要求。
3.調整房貸首付比例。取消“所購房屋有抵押的,首付款(含優惠款)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50%”的規定,但優惠款應當全部用於首付款。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
壹些術語的通知”
第壹,取消城市戶籍要求。取消適用條件中“具有本市戶籍”的規定。
第二,調整在義工作2年以上(社保繳納)的要求。取消適用條件中“在義工作2年以上”和“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2年以上”的規定。其中,申報時連續社保繳納時間已達到2年的,承諾享受政策後繼續在見義勇為5年及以上;社保繳納時間不滿2年的,承諾服務年限=7年-本市用人單位服務年限。
第三,調整房貸首付比例。取消“所購房屋有抵押的,首付款(含優惠款)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50%”的規定,但優惠款應當全部用於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