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管理、工程監理、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技術咨詢服務、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工程造價咨詢、土地整理項目技術咨詢、農業開發項目技術咨詢、水土保持技術咨詢、土工合成材料銷售、工程咨詢、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程調查;水文地質調查;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銷售:供水設備及配件、機械設備、物流工程管理及方案設計;普通公路貨運、國內貨運代理、倉儲服務(危險化學品除外)、裝卸、商務信息咨詢、機械設備租賃、海、空、陸國際貨運代理;無船運輸業務;供應鏈管理;建設項目和物流方案的設計;物流技術和物流工程的技術開發、轉讓、咨詢和服務;物流管理系統和設備的開發與應用;信息管理系統的設計與開發;運輸車輛和設備的技術發展與應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