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居民旅客需攜帶單價5000元以上的相機、攝像機、筆記本電腦等自用物品回國。出境旅客應當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李物品申報單》的相應欄目,並將有關物品交由海關核驗,辦理相關手續,購買時無需提供發票。擬進口的物品出境後攜帶入境的,需向海關提交由出境地海關簽註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證明相應物品暫時出口。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文件,海關只能判斷相應物品為“境外獲得”。
申報後,從香港回來即使被檢查也不會被征稅。妳必須把“申報單”和旅客壹起保存,從香港回來接受檢查時可以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