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
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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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應當根據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采集本行業、本領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並提交至省級公共數據工作機構。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對提交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和提交的具體辦法,按照省政府關於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省級公共* * *數據機構應當將收集的公共* * *信用信息提供給省級公共* * *信用機構。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在信用檔案中刪除該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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