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已經出境定居的;
(四)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五)勞動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即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支付購房款,在簽訂購房合同或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壹年內;
(八)職工或其配偶償還住房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和還款金額;
(九)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的擁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在住房竣工後壹年內;
(十)職工或其配偶租住的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達到租金成本的;
(十壹)存款人是農民工的;
(十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13)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風後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終末期腎病等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5)條規定需要兩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