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選擇定居
1.申請人已有住房,應在住房所在地申請;
2.申請人無房,但直系親屬在成都有住房的,可以在其直系親屬居住地申請;
3.申請人無房但有工作單位的,可在單位集體戶或單位所在區(市)縣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申請;
4、申請人無房無工作單位的,可在區(市)縣人才交流中心申請集體戶落戶。
(2)選擇所需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