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以信函、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描述;
(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但可以區別對待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應當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