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1.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為客戶提供房地產經紀和代理服務,收取促成房地產交易傭金的行為。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3.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壹)營業執照和備案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
(3)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五)交易資金的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