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自到達流動地點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和退役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該機關出具的釋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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