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不作為等行政復議案件時,首先應當審查被申請人是否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復: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變更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