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票改簽規定:
1.如果改簽是發車前48小時,可以改簽預售期內的車次;48小時內,可改為24:00前的車次;出發後,可在當日24:00前變更車次;第二天無效。
2.不足48小時的,可以改簽車票日期當天的車次,也可以在發車後兩小時內改簽。
擴展信息:
新規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應在開車前辦理。如遇特殊情況,應在開車後2小時內憑相關證明並經站長同意後辦理。如果是火車票,則不受上述限制。如果持動車車票的旅客未能趕上動車組列車,車票不會作廢,可以改簽。事實上,更改晚班車的簽證程序與車票的有效性無關。
改變的條件是:
1.火車票未過期,即火車未啟動(火車票除外)。
2.需要更改日期的火車票必須已經售出,並且必須有剩余的票量。
6月15,2010,鐵道部發布火車票改簽新政策。旅客可在到達目的地後改簽,原車票可在發車前48小時以上到車站改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