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申請是指雙方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不是解決金融糾紛的必要階段。雙方均可申請調解或仲裁。金融調解中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和進行調解。
2.案件受理是指調解中心收到調解申請後,決定受理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壹方當事人提出,但必須經雙方同意。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中心的首要任務是做調查。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的爭議事實以及申請調解的意見和依據;調查與爭議有關的其他人員、單位和部門及其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查看爭議雙方簽訂的合同等。
4、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壹般由調解中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為糾紛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