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施婕國稅發〔2009〕69號)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應稅毛利率不低於65,438+03.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企業本期發生的費用、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允許按規定在當期扣除。"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寫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應填寫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應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
企業開發的產品完成後,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應稅毛利率計算的未完成預售環節的預計毛利,在匯算清繳時予以調整,但不得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調整。銀行上報的金額不得少於本年度前期上報的金額。
百度百科-房地產開發企業
百度百科-銷售毛利
百度百科-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