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因結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需要攜帶戶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到戶口登記部門咨詢;
因住房問題申請戶口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房產證、戶口本等資料到戶籍部門咨詢;
2.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居的公民,可以申請人戶分離。需提交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戶口本原件、新家庭成員名單及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房產證。如果是已婚,還必須提供“結婚證”。
上述證明材料交當地派出所受理後,對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相關手續,同時發放新的戶口本。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