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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寧波居住證的條件

寧波居住證辦理條件如下:

1.持有浙江省暫住證,連續居住滿三年,並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的,以本人房產證或租房合同為準;

2、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因投靠本市戶籍親屬、學習、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年以上;

4.沒有違法生育行為;沒有犯罪記錄。

當事人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住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其監護人和近親屬可以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撐。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