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需要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中的經理、業務人員和營銷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章第九條(主席令第71),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2)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令號證監會91),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員工人數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經理人員應當取得基金業務資格;
公司主要分支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
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基金銷售的人員,如基金宣傳推介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行維護人員等。,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