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障性住房:壹是家庭成員須持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7年以上,並在申請所在區居住5年以上;其次,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申請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2300元,人均財產低於7萬元;此外,申請人在五年內沒有任何房地產交易。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30歲以上單身居民,也可以申請。政府有相關政策:根據建設部等四部門最近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辦法》規定,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持戶口簿、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後的投訴,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無投訴或投訴不實的,應在保障性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實意見,並註明可購買的優惠面積或總房價標準。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憑核準文件購買壹套與核準面積對應的保障性住房。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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