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受法律管制,
被收養人的條件是:
1,14周歲以下,失去父母的孤兒或棄嬰以及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兒童;
2.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
收養人的條件是:
1,無子女(華僑可無限制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兒童的疾病。
4.至少30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雙方年齡相差應在40歲以上。
6.收養人只能收養1個孩子。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1的限制。
4.如果配偶收養孩子,夫妻必須共同收養。
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證明,或者經有關主管機關登記。
收養關系壹旦成立,對養父母和養子女都具有法律效力。養父母對養子女有贍養義務,養子女對老人有贍養義務,在法律上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沒有遺囑的,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
收養關系也可以根據某些法律事實解除。收養關系解除後,由養父母撫養的養子女,應當向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