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例分析
1.本案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理由:行政拘留的執行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壹部分,看守所也是依法設立和管理的,所以行政拘留的執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過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相應職責,或者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違法管理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人身傷害、死亡或者經濟損失的,當事人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2.劉的父親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取決於劉是否成年及其婚姻狀況。理由:如果劉成年且已婚(有無子女),其死亡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順序應為配偶、子女、父母。劉父不是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故本案中,劉父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如果劉死前未成年或單身,劉的父親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或第壹繼承人主張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劉的父親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3.認定劉父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向越秀區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行政拘留所屬於廣州市越秀公安分局內設機構,不是獨立執法機構,不具備被告資格。廣州市越秀區公安局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有獨立執法的法律資格,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