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十條,通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當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註冊後即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的,不得作為執業藥師執業。
執業藥師考試相關要求:
1.領證時,提前拿出身份證查驗;證照簽單上的名字按照姓氏首字母的拼音順序排列。
2.證書必須由證書持有人憑身份證原件領取。如需代持證人領取,持證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原件前往領取。其他的,如介紹信、委托書等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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