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和招標方式;無條件不能采用拍賣或者招標的,可以由雙方約定。
雙方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最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