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單位的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經濟稅源和市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下達本單位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保證稅收任務的完成;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分配的作用,促進經濟發展。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享有的稅種的征收、管理和日常檢查。
(五)負責本單位稅收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
(六)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務憑證的管理。
(七)負責本單位的稅收核算和統計。
(八)負責本單位的資金、財務、審計、設備管理、基本建設、政府采購、資產管理、日常財務和綜合保障工作。
(九)負責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人事管理。
(十)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本局稅收信息化和現代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市局和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