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擴展數據
不動產登記簿的主要功能
1.對於權利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是記載不動產上債權的有效來源憑證,可以清晰地顯示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情況,因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
2.對於第三方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
3.就國家而言,不動產登記簿便於國家對相關不動產進行監督管理,更便於人民法院在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歸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不動產登記簿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