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國稅函〔2005〕869號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鑒於人民法院實際控制納稅人因執行活動拍賣或者變賣財產取得的收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對該項收入優先征稅。可見,司法拍賣的價格應包含被執行人應繳納的稅費,以保證稅務機關的稅收優先權。
二是07年10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絡拍賣規定》)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本身產生的稅費由誰承擔: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相關納稅主體和納稅數額。
關於房地產轉讓中稅收負擔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行政法規中,概括為:房地產轉讓中,賣方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買方必須支付契稅和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