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規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侵犯警察執法職權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時,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情況的復雜程度和後果的嚴重程度,提前介入,加強審查控制,指導案件的定性、取證和處理,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為的事實、情節和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警察行為的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和事故,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責任認定。
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受主觀認知、客觀條件和外界因素影響,造成壹定損失和負面影響,或者出現失誤,且警察履行職責沒有故意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並糾正錯誤,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和影響的,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追究警察責任,或者向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追究警察刑事責任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