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