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認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依法當場作出被訴行政行為;(二)涉案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情形。前款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涉案金額不滿2000元的;(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前款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