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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繼承繼承,兄弟爭房

宅基地只能由集體組織成員申請,且有“壹戶壹宅”的原則,因此其繼承也與繼承人的身份有關。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壹樣是集體組織的成員,他們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壹般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由於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壹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滿足特定的身份,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如何真正實現繼承後的居住權和使用權,仍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以上復雜,仍需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具體分析討論。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