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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要明確競業限制的對象和範圍。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具體業務範圍、地域範圍、補償金額、支付方式等。單位要確實有具體的商業秘密,合同中要明確商業秘密的範圍,壹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經驗等都不應視為商業秘密。單位必須給予員工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要求,補償的標準應與員工在崗時所獲得的收入相同。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