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管所予以更正。車管所應當在驗收之日起五日內予以確認。登記確有錯誤的,更正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的相關內容,換發行駛證。需要變更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擴展數據
關於機動車登記的規定:
第十壹條申請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檢機動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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