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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解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人名稱、聯系方式;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3、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涉及其他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壹般要求行政機關給予書面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二)職能、組織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及負責人姓名;(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七)財政預決算信息;(八)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依據和標準;(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十壹)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十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十四)公務員的職位、名額、條件和錄用結果;(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