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供或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根據上述規定,屬於營業稅的“服務業-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服務,應作如下處理:(1)境內企業(個人)在境外提供咨詢服務的,提供服務的公司(個人)在境內。此項咨詢服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規定的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境內企業(個人)在境外提供的服務,企業(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2)境外企業(個人)在境內提供咨詢,接受勞務的單位(個人)在境內的,屬於在境內提供勞務。即使咨詢服務完全發生在境外,也不屬於財稅[2009]11號文第四條規定的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境外單位(個人)提供的服務,境外企業(個人)應當照章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外咨詢費用在境內支付時,境外企業應繳納營業稅。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辦事處或代理機構的,境內支付單位應代扣代繳營業稅。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境外咨詢費,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