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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證去除名字怎麽操作?

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同意)的,離婚後辦理房產證更名,雙方需持以下材料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和能說明已婚夫婦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另外,離婚協議中未註明原結婚登記時間的,必須提供結婚證原件。

延伸內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建造的房屋,或者雙方婚前購買建造的房屋,均為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過戶其實只收變更登記的手續費,沒有額外收費。如果是辦完離婚手續之後,那麽“產權更名”本質上就是壹個轉移登記,需要納稅。契稅為生產價格的2%;印花稅是生產價格的萬分之五。費用類別:報名費80.00元;交易費的2%(按生產價格);生產成本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