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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與倉儲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倉儲合同有其法律特征,如合同生效時間不同,前者成立時生效,後者交付時生效;前者有償,後者有償或不有償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倉儲合同是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而倉單是象征所存貨物的物權憑證。前者在正常履行中不使用,後者在提貨時必須使用,否則保管人不會歸還存放的貨物。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上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律特征,所以妳在簽訂和履行時要註意妳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和開始時間,這就決定了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比如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前者成立時生效,後者交付時生效;前者有償,後者有償或不有償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區別如下:

1.托管合同是執業合同;倉儲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托管合同壹般是有償合同,但也有無償合同的情況;而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2.保管合同付款的保管憑證;倉儲合同是付款倉單。保管合同和保管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但對無償保管有輕微過失免責的規定;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小過錯不免責。

倉儲合同是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倉單是象征倉儲貨物的產權憑證。前者在正常履行中不使用,後者在提貨時必須使用,否則保管人不會歸還存放的貨物。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存貨人交付貨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