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符合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資歷等要求,就業後能夠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及時工作;
5.具備崗位必備的其他條件;
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考:
(1)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人員和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二)在公務員錄用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尚在禁入期的人員;
(3)我縣已註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工作(聘用)單位或縣外已註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同意報考的;
(四)現役軍人和全日制在校大學生;
(5)聘用後構成回避關系的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116,2005)規定,凡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近姻親關系的報考者,不得報考和應聘該用人單位負責人的秘書、人事、財務、紀檢監察等崗位,已有。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