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如何去稅務局開運輸發票中的貨物?
回復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票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65438號+021)中《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納稅人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在提供以下資料並繳納稅款後,由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發票:(1)代開發票的納稅人資格證明。(二)承運人與發貨人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證明。開票單位為承包方、承租方、關聯方時,統壹使用承包方、出租方、關聯方的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