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0 31 22時許,因搬運遺體在濉溪縣醫院與被害人孟、秦發生爭執。後將此事告知田,說孟與秦在濉溪縣北蔡市街西端打起來了,讓田帶幾個人去處理。當日23時許,田某糾集多人來到孟某、秦某所在的城北街西第壹浴場院內。田某看到孟某和秦某後,從現場拿起壹根棍子打秦某頭部,將秦某打倒在地,並對孟某進行毆打。厚田等人將秦、孟送往濉溪縣醫院救治。經鑒定,秦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唆使田聚眾鬥毆,田持兇器毆打壹人,致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陳某當庭自願認罪,並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取得被害人諒解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田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減輕處罰。法院根據上述情況,對兩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