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所需的生活用房和壹般生活必需品後,可以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如果債務人現有(所有)的房子足夠大,銀行可以買壹套小壹點(相對便宜)的房子。只要夠債務人及其贍養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就會被法院強制置換,債務人較大的房子會被拍賣或變賣。所得收益將用來抵消較小房子的購買價格,其余部分可以用來抵消所欠的債務。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可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