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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公積金信息變更辦理材料

法律解析:職工姓名、身份證號變更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及本人簽署的《無錫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個人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職工聯系電話變更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本人簽署的《無錫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新職工住房補貼)》。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提取,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